个提供电视节目和电影链接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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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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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提供电视节目和电影链接的网站

Post by pappu636 »

TV-Links 是一,现已被关闭,警方已逮捕该网站的管理员。据 FACT 报道,该男子因“涉嫌协助互联网侵犯版权罪”而被捕。该男子已被释放,等待进一步调查。

TV Links 是越来越多只做电视节目链接聚合的网站之一。它本身并不是盗版网站,因为它不包含任何内容,但人们肯定会认为它有助于促进版权侵权。本周有趣的法律问题是:提供侵权材料的链接是否构成版权侵权?ORG-Legal 邮件列表一直充斥着对这个问题的法律分析。

链接问题在版权法中有着悠久而有趣的历史。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些争论的主题,但过去十年来,人们一直认为链接本身并不侵犯版权法。两个最常被引用的链接案例实际上并没有涉及链接问题。Coiepresse诉 Google实际上主要是商标纠纷,而Shetland Times 诉 Wills主要涉及深度链接以及网页是否是文学作品。

链接问题一直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该条约第 8 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以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访问这些作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 显然,该条款试图涵盖网络盗版,但正如一些评论者所指出的,它并不容易与链接相提并论。特别是 Bittorrent似乎不在向公众传播条款的涵盖范围内。

如果有关链接的法律如此薄弱和牵强,这个人怎么可能被逮捕?我们这里谈 突尼斯手机数据 论的不仅仅是民事诉讼,我们谈论的是刑事责任。开放权利组织的杰出版权斗士贝基·霍格给格洛斯特郡警方打电话,警方告诉她,该男子已根据《1994 年商标法》第 92 条被捕。商标法?没错!欢迎来到知识产权最大化主义的土地:当版权法不允许您针对可能违法也可能不违法的行为提出牵强的主张时,请使用知识产权法的完全不同的领域,让您逃脱最离谱的刑事指控。

我现在已经习惯了违反版权法的行为,我以为没有什么会让我感到惊讶,但这一次却让我感到惊讶。我认为《商标法》第 92 条所代表的刑事犯罪非常具体,罪犯必须“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为了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实施侵权行为”。我认为第 92 条中唯一适用于此案的部分可能是第 3 段:

“ (3) 任何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故意给他人造成损失,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从事下列活动,即属违法:
(a) 制造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复制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可能被误认为是注册商标的标志的物品,[…] “

即使这样,对该法案的解读也非常复杂。Daithí Mac Síthigh评论说,这显然是 FACT 最喜欢的刑事条款之一,因为它列在他们的网站上,并且以前也被使用过。为什么?因为它允许一些严厉的制裁:

“(6) 触犯本条罪行的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a) 经即决审判,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罚款,或两者并处;
(b) 经公诉审判,可处以不超过十年的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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