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来,我们这些对中介责任感兴趣的人一直在等待一个重要的比利时案件,即 Saban 诉 Tiscali(现为 Sabam 诉 Scarlet)。这是比利时版权管理机构 Sabam 与该国大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Tiscali(后来更名为 Scarlet)之间的一场长期斗争。Sabam 代表音乐作品的作者、作曲家和编辑,而 Tiscali 后来更名为 Scarlet。2004 年,Sabam 起诉 Tiscali,试图建立一个大规模过滤系统,试图利用点对点技术抓住版权侵权者。该案在比利时法院系统审理,直到布鲁塞尔上诉法院,该法院去年决定将此案转交欧洲法院,并提出了以下问题:
“(1)第 2001/29 号指令和第 2004/48 号指令,结合第 95/46 号指令、第 2000/31 号指令和第 2002/58 号指令,尤其根据《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 8 条和第 10 条进行解释,是否允许成员国授权一个已经提起实体诉讼的国家法院,仅基于一项法定规定,即:‘他们(国家法院)还可以向第三方利用其服务侵犯版权或相关权利的中介机构发出禁令’,命令[ISP]为其所有客户安装一个系统,以抽象和作为预防措施,该系统用于过滤通过其服务(特别是涉及使用点对点软件的服务)的所有电子通信(包括传入和传出),以便在其网络上识别移动载有申请人声称拥有权利的音乐、电影或视听作品的电子文件,并随后在请求或发送这些文件时阻止其传输?
(2)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些指令是否要求国家法院在就针对第三方利用其服务侵犯版权的中介机构的禁令申请作出裁决时,在决定所寻求措施的有效性和劝阻作用时适用比例原则?”
换句话说,比利时法院寻求指导,即国家法院是否有可能通过禁令下令实施广泛且无差别的过滤系统,而该系统需要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持续监控,因为这可能会侵犯各种指令和公约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可以,这种救济是否必须尊重比例原则。比利时法院显然担心在没有实质性裁决的情况下实施这种系统会产生什么后果,版权所有者只需通过禁令救济提出请求,就能让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巨额成本。
欧洲法院已作出裁决,对第一个问题作出否定回答,这是中介责任限制原则的一大胜利。从裁决一开始就可以看出,欧洲法院不愿意做出支持无差别监控的裁决,因为这违反了《2000/31 电子商务指令》第 15 条,该条明确规定,成员国不得要求中介“监控其传输或存储的信息,也不得要求中介主动寻找表明非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任何过滤系统都违反了这条规定,因为它要求 ISP 采取以下行动:
“– 首先,ISP 应在其所有客户的所有电子通信中识别与点对点流量相关的文件;
– 其次,应在该流量中识别包含知识产权持有者声称拥有权利的作品的文件;
– 第三,应确定哪些文件被非法共享;
– 第四,应阻止其认为非法的文件共享。”
此外,法院表示,知识产权立法所保护的权利确实载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但这些权 葡萄牙手机数据 利并非绝对,必须与其他立法一起解读。法院特别引用了Promusicae 案,评论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与对其他基本权利的保护相平衡”,并且“在采取措施保护版权持有人的情况下,国家当局和法院必须在保护版权和保护受此类措施影响的个人的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公平的平衡。”我知道,这是煽动性言论,不是吗?
欧洲法院随后认为,Sabam 提出的过滤系统会影响一些基本权利,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开展业务的自由,因为该系统成本高昂,而且这些成本将由他们独自承担。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他们表示,《2004/48 号知识产权执行指令》第 3 条要求知识产权补救措施“应公平公正,不得过度复杂或昂贵,或涉及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理拖延”。对于用户来说,过滤系统会影响他们“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和接收或传播信息的自由”,这些权利受到《基本权利宪章》第 8 条和第 11 条的保护。
最后,欧洲法院认为,对于在禁令发布时尚未创作的作品,通过禁令实施的制度存在一些严重的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