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即使在非国际武装冲突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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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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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在非国际武装冲突的背景下

Post by pappu6327 »

领土国家的同意,或者实际上是有效的自卫主张,并不一定意味着境外逮捕和拘留是合法的,这只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事实上,还有其他正当程序要素需要满足。在 al-Liby 的案件中,我们能否说规定的罪行、起诉书以及逮捕他的令状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规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涉及境外要素,他的逮捕表面上是否合法?可能,但即便如此,美国也需要满足合法逮捕和拘留的程序要素。例如,我们不知道 al-Liby 是否被告知了逮捕他的原因和对他的指控,无论是当时(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还是事后立即(见《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此外,任何因刑事指控而被捕的人都必须“迅速”地被带到法官面前(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此处的“迅速”被解释为延迟不得超过几天,当然也不得超过一周(见Ocalan v Turkey (2005)),而 al-Liby 被捕一周后在纽约出庭似乎满足了这一要求。

当然,美国一直否认国际人权法在域外的适用,,也有大量的实践表明,美国的做法是相反的。例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Lilian Celiberti de Casariego 诉乌拉圭案(1984)中明确指出: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尊重和确保“在其领土内和 沙特阿拉伯 WhatsApp 号码 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缔约国不能为其代理人在另一国领土上实施的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负责,不论是在该国政府的默许下还是在反对下……将《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责任解释为允许一缔约国在另一国领土上实施违反《公约》的行为,而这种违反行为在其本国领土上是不能实施的,这是不合情理的。

在美国批准之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其关于域外适用的立场很明确,而美国当时也没有对此做出任何保留。决定性因素不是 al-Liby 是否被关押在美国拘留设施或船只内(尽管参见Medvedyev v. France),而是他是否处于美国特工的直接控制之下,而这似乎在当时或至少在他被捕后不久以及他停留在美国海军舰艇期间都是如此。

国内逮捕手段与管辖权行使的区别

现在,利比监狱位于美国领土(请参阅此处),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有些人可能会说是严重违反国际法)逮捕嫌疑人可能会给法院允许个人接受审判带来问题。然而,各国(以及一些国际刑事法庭)通常对此类问题采取“男性俘虏有缓刑”的做法(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此处),明确区分逮捕手段和起诉管辖权。以色列的情况确实如此,该国臭名昭著地从阿根廷绑架了纳粹阿道夫·艾希曼,但这并没有阻止他在 1961 年在耶路撒冷法庭接受审判。

同样,在美国,“克尔-弗里斯比原则”在克尔诉伊利诺伊州案(1886 年)中得到发展,该原则认为,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被带入法院管辖范围并不会自动剥夺法院的管辖权,这一原则似乎一直被视为“良好”法律。尽管美国上诉法院在美国诉托斯卡尼诺案(1974 年)中裁定,如果被告是通过武力或欺诈手段获得出庭,则不应适用这种区别,但后续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翻了这一方法。例如,在美国诉卢汉诉根格勒案(1975 年)中,有人指出,这种方法仅限于对个人实施“酷刑、暴行和类似残暴行为”的情况,而利比似乎没有遭受过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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