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在包括沃尔案在内的多个场合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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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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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在包括沃尔案在内的多个场合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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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道主义规范具有普遍性,应“为所有国家所遵守”,因为“它们构成国际习惯法不可侵犯的原则”,并且是“尊重人性的基础”和“人性的基本考虑”。与国际法委员会一样,包括卡塞塞和切泰尔在内的许多法律学者以及国际法院法官贝贾维、威拉曼特里和科罗马等都明确得出结论,这些规范要么是自成体系的强制法,要么是强制法。

第三,杜加尔德和雷诺兹在《欧洲国际法学刊》上严谨地提出了论证和法律证据,表明约旦河西岸的情况,包括以色列的定居点建设,构成了种族隔离。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也指出,禁止种族隔离构成一项强制法 委内瑞拉 WhatsApp 号码 范,这是人们普遍同意的(第 112 页)。最近,福尔克和蒂利教授也在联合国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ESCWA)委托撰写的一份报告中得出结论,以色列的做法构成了种族隔离。然而,该报告一经发布,以色列和美国就对其进行了审查,最终导致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主席辞职和报告随后被撤回,而所有这些都没有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任何讨论。

就以色列在巴勒斯坦的定居点而言,这三项违法行为(1. 自决权和禁止以武力夺取领土;2. 违反核心人道主义规范;3. 禁止种族隔离)单独来看似乎构成了强制法违法行为,即使这尚未得到检验。然而,这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然而,关键的考虑因素是,综合违法行为代表了国际法院就不承认和不援助义务的适用性得出的结论的充分违法行为。

贸易作为不承认和不协助义务的一部分

不承认和不援助的义务(载于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41(2) 条)要求各国既不得承认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所造成的情况为合法,也不得提供援助或协助维持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情况。这些义务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存在广泛争议,但普遍理解为并不要求第三国承担积极的义务。但是,停止与定居点的贸易不应被视为积极义务(例如制裁),而应被视为消极义务:各国应停止与定居点进行贸易,因为这种类型的贸易本来就不应该存在,并且根据国际公法的一贯解读,它代表了国际经济关系中的错误。

与定居点进行贸易违反了两项义务,尽管实质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在非援助方面,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明确提到了自由贸易的经济利益:“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确保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稳定增长,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与法律上无效的定居点进行贸易为这些定居点提供了经济支持。这似乎构成了对维持非法局势的具体帮助,正如Aust所讨论的那样(第 339 页)。例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承认鼓励定居点的经济活动是定居点扩张的原因(第 3 页),这表明贸易有助于维持以色列的违法行为。人权理事会(第 20 段)也证实了这一点,该理事会甚至决定收集在定居点运营的公司名单。非政府组织(如“谁获利”和人权观察)提供了有关定居点业务和贸易如何帮助维持和发展定居点的更详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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