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习惯法变化能够影响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存在三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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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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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习惯法变化能够影响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存在三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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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虽然习惯规则可以优先于条约,但通常的推定是条约规则优先于习惯——除非有迹象表明缔约方有意放弃条约规定。这意味着条约或条约规定已失效。

(2)第二个障碍来自《联合国宪章》第 103 条,宪章规定的义务优先于其他条约规定的义务。这条规则与《宪章》和习惯法的关系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它表明,除非通过修改《宪章》本身,否则缔约方不得签订减损或修改其《宪章》义务的条约。如果缔约方不能通过条约明确改变其《宪章》义务,那么如果他们可以通过习惯隐含地修改《宪章》,那就很奇怪了。

(3)第三个障碍是,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或至少是其中的某些方面)被视为强制法规则,即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不允许任何减损。某些方面的禁令属于强制法,其后果之一是,只有通过另一项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才能改变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

因此,对于使用武力相关规则的适应性要求似乎很高——非常高。这样做有充分的理由。这些规则反映了二战后法律体系的一些基本特征。事实上,禁止使用武力是该体系的核心。

但适应能力已经能够应对新的挑战。

宪章关于使用武力规则的后续实践和演变

(1) 在某些情况下,后续实践可以合法地用于解释《宪章》(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b 条),而不是形成新的习惯。第七章规定的联合国集体安全计划尤其如此。在那里,我们看到安理会的实践得到了全体会员国的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含蓄甚至明确的认可,并以新的方式解释了《宪章》。我们可以想象对和平威胁概念的解释包括内部事务或人道主义挑战。这为安理会现在多次授权使用武力以保护平民或在内部局势中采取行动打开了大门。联合国会员国在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关于保护责任的规定中明确认可了这一做法(第 138-139 段)。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一致通过的大会决议表示支持安全理事会采取行动帮助保护人民免受国际犯罪的侵害。无论 1945 年对《宪章》第三十九条和第七章的正确解释如何,现在已有后续实践表达了《宪章》缔约方的一致意见,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解释《宪章》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2) 其次,尽管我之前已经指出,习惯法的改变与使用武力的法律并非无关。从我之前所说的来看,很难看出习惯法的改变如何影响第 2(4) 条中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也就是说,很难看出习惯如何能为该禁令创造新的例外。

然而,习惯法的变化与《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自卫权的演变有关。第五十一条的案文提到了固有的自卫权。在尼加拉瓜案中,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一对固有权利的提及是对习惯国际法权利的提及(1986 年实质性判决第 176 段)。这不是对习惯的静态提及,我的意思是,这不仅仅是对 1945 年习惯的提及,而是对习惯的动态提及。换句话说,这是对随着时间推移而演变的习惯自卫法的提及。简而言之,第五十一条的意思是,尽管禁止使用武力,但各国可以根据习惯的自卫权采取行动(同时增加一些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因此,习惯性自卫权受到《宪章》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考虑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尽管《宪章》中没有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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