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对阿卜杜勒-拉赫曼管辖权异议上诉裁决的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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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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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对阿卜杜勒-拉赫曼管辖权异议上诉裁决的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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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情的后续分析
塔莉塔·德·苏萨·迪亚斯编剧

国际刑事法院(ICC,以下简称“法院”)上诉分庭最近对阿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勒·拉赫曼(“阿里·库沙卜”)一案作出的判决已经引起了激烈的学术评论和批评(见此处和此处)。读者可能还记得本博客之前的帖子,这是对一项中间上诉的判决,上诉质疑法院对阿卜杜勒·拉赫曼一案的管辖权,理由包括违反了合法性原则或“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辩方认为,由于苏丹过去和现在都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阿里·阿卜杜勒·拉赫曼可能要对“苏丹国内法或至少是犯罪发生时适用于苏丹的国际法所界定的”罪行负责(第 21 条)。预审分庭驳回了这一质疑,理由是阿卜杜勒·拉赫曼的指控符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2(1)条体现的合法性原则,即他的行为符合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事件发生时《规约》的规定(第 36-42 条)。

正如米拉诺维奇、阿坎德、加兰(见此处和此处)和我本人(见此处和此处,即将于 2022 年与 Brill 共同出版)之前所言,尽管这种自足的方法是对《规约》第 21(1)(a)、22(1) 和 24(2) 条的表面解读,但它既不符合国际人权文书和习惯国际法中存在的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规约》本身根据第 21(3) 条赋予“国际公认人权”优先地位的承诺。上诉分庭在其判决中承认了这一点(伊巴涅斯法官对此持不同意见),并裁定:“在以符合人权法的方式解释《规约》第 22(1) 条时,分庭必须超越《规约》,着眼于行为发生时适用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法”(第 86 条,着重强调)。

在这篇后续文章中,我概述了在我看来这项临时上诉判决的优点和缺点,以及第一审判分庭应采取的下一步措施,以确保在对阿里·阿卜杜勒·拉赫曼一案进行审判时完全符合一般国际法的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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