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或消除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引起的担忧,投资仲裁的改进应旨在减少对这种融资方式的需求,提高诉讼费用的可收回性,总体而言,明确规范这一概念。可以通过 ISDS 中的法律援助制度来改进现有制度。该机制仅适用于资金匮乏的当事人,第三方资助仍将适用于希望保留流动性并避免将资产投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对于资金匮乏的当事人,一。同时,仲裁规则中应纳入更详细的审查费用担保请求的规则或指南,以防止滥用该工具并避免诉讼总成本过度增加。保险机制也可用于支付费用裁决。
为第三方资助制定指导方针和软规则的努力虽然可能很有用,但仍然相 美国 WHATSAPP 号码 当零散,因为它们仅适用于一些第三方资助相关问题或一些机构仲裁。在这方面,在国际层面上起草更详细、更协调的第三方资助规则可能有助于澄清某些基本原则。
考虑到第三方资助引起的担忧不一定与审查机制的特点(如果有的话)相关,引入上诉程序似乎不太可能带来任何有意义的改变。
关于在成立 MIC 之前需要求助第三方资助的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首先,作为永久性的国际司法结构,MIC 可以设定法院费用,使其不会成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司法公正的真正障碍。其次,与改革方案 1 一样,MIC 可以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以减少对第三方资助的需求。鉴于其永久性和集中化的司法结构,MIC 可以制定规则,为第三方资助的成本相关问题提供系统性答案。最后,MIC 的组成文书可以规定,任何费用裁决对第三方资助者都具有约束力。在这里,只要这些资产位于 MIC 的缔约国,对资助者资产的执行似乎不会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