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武装团体和战时法的自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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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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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武装团体和战时法的自卫行动

Post by pappu6327 »

巴黎枪击案和法国的反应再次引发了关于国家是否有权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袭击进行自卫的争论(见此处、此处或此处)。讨论通常集中在战争 权问题上,比如“不愿意或不能”的测试或威胁迫在眉睫的情况。一个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是,根据战争权对非国家武装团体行使自卫权是否为以军事手段攻击该团体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正如马尔科·米拉诺维奇在这篇博客中指出的那样,对非国家实体进行打击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战争权,还取决于第二层法律审查:袭击是否构成武装冲突的一部分并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或者所涉袭击是否受国际人权法管辖并可能侵犯目标人员的生存权?这篇文章探讨了在战时法下如何证明使用军事力量对非国家武装团体进行自卫是正当的。

法国总统奥朗德明确表示,他认为巴黎袭击是“战争行为”,法国目前 韩国 WhatsApp 号码 正在参与反恐战争。抛开政治言论,他的意思可能是认为法国正在与伊斯兰国发生武装冲突。由于伊斯兰国是非国家实体,因此这场冲突必定是非国际性的。对于国际律师来说,他似乎说出了显而易见的事实。据报道,法国于 2014 年加入了美国领导的反伊斯兰国联盟。该联盟最初支持伊拉克政府与伊斯兰国进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当法国于 2015 年 8 月将空袭从伊拉克扩大到叙利亚领土时,这很可能被视为始于伊拉克的冲突的蔓延。由于法国最近对伊斯兰国的袭击属于同一场冲突,因此国际人道法适用于这些袭击,而且只要符合适用的国际人道法,此类袭击似乎就是合法的。

然而,各国越来越多地参与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自卫”行动,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这种武力使用属于国际人道法的范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对军事目标进行空袭才是合法的。

根据开创性的塔迪奇 公式,如果“政府当局与有组织的武装团体之间或此类团体之间发生了长期武装暴力”,则存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长期武装暴力”要求被解释为“更多地指武装暴力的强度而非持续时间”(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哈拉迪纳伊等人,2008 年,第 49 段)。这表明,如果当事方之间发生足够激烈的暴力,则可以相对较快地达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门槛。然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需要的不仅仅是孤立或零星的暴力行为,这意味着即使是激烈的孤立暴力行为,例如空袭或恐怖袭击,也几乎无法立即触发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相反,至少在我看来,传统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适用于国家部队与武装团体之间或武装团体之间的武装暴力升级为足够激烈的敌对行动的情况。具体而言,如果臭名昭著的莫伦贝克的武装团体成功对布鲁塞尔发动一次袭击,比利时就不能对该团体发动空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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