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安理会决议能够约束不遵守联合国宪章的非国家行为者
Posted: Wed Feb 19, 2025 7:20 am
除了《联合国宪章》的法律基础之外,为何不同意《联合国宪章》的非国家行为者会受到安理会决议的约束,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第一个可能的——也有些大胆的——解释是,《联合国宪章》现在是国际社会的宪法,因此赋予安理会约束非国家行为者的全面权力。(B Fassbender,《联合国宪章作为国际社会的宪法 》(2009 年)第 148-150 页;A Peters,《联合国宪章:评注》第 25 条(第 4 版,2024 年)第 1077 页)。尽管如此,我还没有勇气加入这样的观点,即《宪章》序言中规定的“联合国人民”的制宪权的使用导致了《联合国宪章》成为一种宪法形式(Fassbender,第 94 页)。美国宪法中的“我们人民”是单数,而《联合国宪章》中的“我们人民”则是复数,这表明《联合国宪章》是一部政府间条约,而非国际社会的宪法。
第二种可能的解释是更为传统的解释:基于同意的国际法方法。根据这种方法,联合国成员国管辖下的非国家行为者通过这些国家对《联合国宪章》的批准而受《联合国宪章》的约束。换句话说,非国家行为者通过联合国成员国的同意而受安理会决定的约束(LS Borlini,《安全理事会和非国家国内行为者》(2021 年),第 531 页;Dahmane,上文)。这种解释并不需要想象力的飞跃,也与《联合国宪章》第 25 条的措辞非常一致,该条规定,接受安理会决定的是联合国成员国。
然而,就第 2728 号决议而言,讨论并未结束。一个棘手的问题仍然存在。那就是,哈马斯存在于 英国 WhatsApp 号码 哪个国家的管辖之下?如果加沙地带是巴勒斯坦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巴勒斯坦国加入联合国的请求在安理会第 9609 次会议上被美国否决,那么联合国任何成员国的管辖权都不涵盖加沙地带。有人可能会断言,以色列这个联合国成员国正在行使这种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关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咨询意见,即使在以色列于 2005 年从加沙地带撤出军事存在之后,以色列仍然是占领国,并根据占领法在加沙地带承担义务(第 94 段)。然而,该意见认为“以色列继续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存在是非法的”(第 266 段)。认为非法存在可以成为安理会决议约束力的基础是荒谬的。
第 2728 号决议约束力的最后一个可能基础是习惯国际法理论(S Talmon,《联合国宪章:评注》第 2 条第 6 款(第 4 版,2024 年)第 419 页)。根据这一理论,联合国宪章中建立集体安全体系的规定产生了习惯国际法规范,在此基础上,安理会甚至可以对非联合国成员国施加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如果是这样,有人可能会认为,哈马斯也可以通过巴勒斯坦国的管辖权受到安理会命令的约束,而巴勒斯坦国可以根据习惯国际法受到安理会命令的约束。
虽然这一理论的本意可以理解,但在我看来,习惯国际法理论是站不住脚的。瑞士在2002年加入联合国之前,从1990年开始就放弃了限制性中立政策,全面参与联合国制裁。然而,正如塔尔蒙本人所提到的,瑞士联邦委员会坚持认为,这样做不是因为瑞士有法律义务这样做,而是自主和自愿的(MC Krafft等,“瑞士”在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执行中(2004))。鉴于非联合国成员国数量较少,这一做法表明缺乏导致上述习惯国际法形成的一般实践。
第二种可能的解释是更为传统的解释:基于同意的国际法方法。根据这种方法,联合国成员国管辖下的非国家行为者通过这些国家对《联合国宪章》的批准而受《联合国宪章》的约束。换句话说,非国家行为者通过联合国成员国的同意而受安理会决定的约束(LS Borlini,《安全理事会和非国家国内行为者》(2021 年),第 531 页;Dahmane,上文)。这种解释并不需要想象力的飞跃,也与《联合国宪章》第 25 条的措辞非常一致,该条规定,接受安理会决定的是联合国成员国。
然而,就第 2728 号决议而言,讨论并未结束。一个棘手的问题仍然存在。那就是,哈马斯存在于 英国 WhatsApp 号码 哪个国家的管辖之下?如果加沙地带是巴勒斯坦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巴勒斯坦国加入联合国的请求在安理会第 9609 次会议上被美国否决,那么联合国任何成员国的管辖权都不涵盖加沙地带。有人可能会断言,以色列这个联合国成员国正在行使这种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关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咨询意见,即使在以色列于 2005 年从加沙地带撤出军事存在之后,以色列仍然是占领国,并根据占领法在加沙地带承担义务(第 94 段)。然而,该意见认为“以色列继续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存在是非法的”(第 266 段)。认为非法存在可以成为安理会决议约束力的基础是荒谬的。
第 2728 号决议约束力的最后一个可能基础是习惯国际法理论(S Talmon,《联合国宪章:评注》第 2 条第 6 款(第 4 版,2024 年)第 419 页)。根据这一理论,联合国宪章中建立集体安全体系的规定产生了习惯国际法规范,在此基础上,安理会甚至可以对非联合国成员国施加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如果是这样,有人可能会认为,哈马斯也可以通过巴勒斯坦国的管辖权受到安理会命令的约束,而巴勒斯坦国可以根据习惯国际法受到安理会命令的约束。
虽然这一理论的本意可以理解,但在我看来,习惯国际法理论是站不住脚的。瑞士在2002年加入联合国之前,从1990年开始就放弃了限制性中立政策,全面参与联合国制裁。然而,正如塔尔蒙本人所提到的,瑞士联邦委员会坚持认为,这样做不是因为瑞士有法律义务这样做,而是自主和自愿的(MC Krafft等,“瑞士”在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执行中(2004))。鉴于非联合国成员国数量较少,这一做法表明缺乏导致上述习惯国际法形成的一般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