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GPL v3 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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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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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GPL v3 的更多信息

Post by pappu636 »

在旧版本 2 中,GPL 的病毒性方面仅适用于向公众分发的衍生作品。换句话说,你拿一个 GPL 下的作品,修改它,然后分发你自己的改编作品,然后你必须在 GPL 下重新分发它(我知道有些人不喜欢病毒性这个词,但就是这样)。这个简单的规则通常会提供明确的 GPL 适用和不适用的情况。例如,假设一个硬件开发人员创建了一个与Linux 内核交互的驱动程序模块(在 GPL 下分发)。它不是内核的一部分,但它与内核交互。在 GPL v2 下,很明显这个模块不是衍生品,因此不需要在 GPL 下分发。事实上,我经常在 Linux 启动过程中收到内核“被污染”的消息,这通常意味着我正在加载一个未在 GPL 下许可的硬件模块,甚至是专有的(例如Linuxant提供的无线模块)。

GPL 版本 3 会发生什么情况?衍生品的情况就没那么简单了。新版 GPL 中的病毒式版权条款得到了极大的加强。用户和开发人员仍然有权不受限制地安装和使用 GPL 软件。开发人员还有权私下修改软件,除非他们已经对“任何人因制作、使用或分发基于程序的自己的作品而提起专利诉讼”。问题在于分发的修改。请考虑第 5(b) 节(旧第 2.b 节):

b) 您必须根据本许可将整个修改后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授权给任何拥有副本的人。本许可必须适用于整个作品,除下文第 7 节允许的情况外,未经修改。本许可不允许以任何其他方式授权作品,但如果您单独收到该许可,则不会使该许可无效。

这当然适用于任何将任何形式的代码修改纳入其作品的人。例如,想象一下,为了与内核兼容,您在作品中加入了来自 Linux 内核的修改模块。看来您肯定必须根据 GPL 为整个程序颁发许可证!如果可以清楚地识别出作品不是衍生作品,则不适用。新 GPL 规定:

这些要求适用于整个修改后的作品。如果您添加的该作品的可识别部分 伊朗邮件列表 并非源自程序,并且可以合理地被视为独立且单独的作品,则当您将这些部分作为单独的作品分发以不与程序结合使用时,本许可证及其条款不适用于这些部分。但是,当您分发相同的部分以与涵盖的作品结合使用时,无论这种结合以何种形式出现,整个组合都必须根据本许可证获得许可,该许可证对其他被许可人的许可扩展到整个整体,从而扩展到整体的每个部分。

在我看来,这非常苛刻。即使你的作品不是基于 GPL 软件,而是与涵盖的作品一起分发,那么它必须根据 GPL 获得许可!那些不选择使用 GPL 的开源公司(如 Mozilla 和 Apache)会怎么样?接口呢?乍一看,我认为这也会影响与内核交互的驱动程序和模块。然而,草案进一步混淆了这一点,指出:

如果将涵盖作品与其他单独且独立的作品(从本质上来说并非涵盖作品的扩展)汇编在存储或分发介质的卷中或卷上,则该汇编称为“集合”,前提是汇编产生的版权不会用于限制汇编用户的合法权利,超出单个作品允许的范围。仅仅将涵盖作品纳入集合并不会导致本许可证适用于集合的其他部分。

我昨天说过,新的 GPL 似乎更清晰了。删除它。这段话进一步混淆了主题。这段话试图通过对汇编进行新的定义,合理化可笑地修改后的 GPL 版权条款将适用的具体情况。他们试图确定,如果软件是“汇编”,则在同一分发介质中分发的软件必须是 GPL,但如果是“集合”,则不必如此。为什么要创建新术语?例如,在 GPL 3 下,我的 SuSE Linux 发行版根本不能包含任何专有软件,例如 Linux 的 PDF 阅读器,甚至我的显卡的 Nvidia 驱动程序!我知道有些人不喜欢“玷污”他们的发行版,但我更喜欢能够按预期使用显卡并在安装后立即阅读 PDF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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