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官称计算机程序不是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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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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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官称计算机程序不是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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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提到了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关于软件专利的新案件,Symbian Ltd v Comp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Symbian Ltd是一家生产移动操作系统的英国公司,并于 2004 年提交了一份PCT申请,申请内容为“计算机设备中动态链接库的映射”。标题本身就应该暗示其潜在有效性,因为 DLL 是计算机功能的核心。该专利已获得欧洲专利局 ( EP1678608 ) 的批准,但被英国知识产权局 (GB0325145.1) 驳回。该专利目前正处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请阶段。摘要内容如下:

“计算设备中的动态链接库 (DLL) 以第一部分和扩展部分的形式提供。第一部分已选定入口点序数,应用程序可通过这些序数链接到第一个函数。应用程序只能通过 DLL 的扩展部分链接到进一步的函数。”

我读过申请书,我肯定漏掉了什么,但这似乎不符合专利性要求。Symbian 似乎在说他们找到了一种链接 DLL 的新方法,这样可以提高性能和互操作性。这怎么能算作创造性呢?此外,英国和英国知识产权局的做法都是只向在现有技术水平上有所进步的软件授予专利,而这项发明没有达到这个要求(至少在我无知且固执己见的观点中是这样)。

Symbian 对英国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提起了上诉,裁决结果颇有看点。首先,我们重温了该领域的判例法。然后,我们又得到了另一个复杂的推理,即欧洲专利公约第 52 条并未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不是发明,因此不可申请专利。裁决接着应用了Aerotel 的测试。软件专利极客对此了如指掌。测试结果显示:

1. 解释权利要求
2. 确定实际贡献
3. 询问其是否仅属于排除的主题
4. 检查实际或所谓的贡献是否真正属于技术性质

Patten J 完成了案件的前三个步骤,但完全忘记回答第四个步骤!Patten J 首先解释了该诉讼请求:

“这在本案中不是问题。如前所述,权利要求的实质是将 DLL 重新组织为两部分,并为扩展 DLL 提供库接口,以改进计算机上运行的任何 EXE 程序与 DLL 文件中包含的可用功能的链接。没有出现构造问题。”

然后他确认了贡献:

“Symbian 在听证官面前提出的论点是,该发明的贡献在于通过提供新颖的 泰国手机数据 界面提高了计算设备的可靠性。这使得 EXE 程序能够访问可用的功能,而不管 DLL 及其序号的更新是否增加了或修改了什么。”

然后他想知道贡献是否排除了软件问题(换句话说,它是否是“软件本身”):

“那么这项发明是否只是程序的运行?考虑到先前的权威性,答案必须是它取决于程序做什么,而不仅仅是它如何做。它涉及使用计算机程序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排除它 […] 她推理的关键要素似乎是,使用新接口来获得 EXE 程序和更新的 DLL 之间的更好链接并不涉及 DLL 角色的变化,而只是涉及在新软件中访问它的方式的变化。这只不过是一个计算机程序,因此,她决定,它不具备专利性。”

一切进展顺利。他承认申请被拒绝是因为它是软件本身。然后他继续同意,如果测试在第 2 步或第 3 步失败,则可能并不总是需要第 4 步。在这个特定案例中,英国知识产权局认为它在第 3 步失败,因为很明显 DLL 是“软件本身”,因此不应是可获得专利的软件。我恰好同意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解释。不幸的是,Patten J 显然在软件方面遇到了知识瓶颈,然后喋喋不休地谈论 DLL 和操作系统是否是独立的实体,是否应该被视为软件(来自英国法官的大量理论信息系统内容,呃!)。然后,Patten J 发表了我读过的关于软件的最无知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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