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两者都有定道理但罗伯逊的观点需要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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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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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两者都有定道理但罗伯逊的观点需要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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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灭绝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因为这一罪行的定义非常狭隘。罗伯逊认为,第一波针对圣战者组织的处决是出于政治目的,导致至少 4,000 人死亡,但第二波针对左翼囚犯的处决始于 8 月 26 日,由于他们所谓的叛教,因此是出于宗教目的。相比之下,《致命教令》报告将这些处决归类为反人类罪,因为霍梅尼的政治目标,但它没有考虑是否犯下了种族灭绝罪。

因为在无神论者中长大的政治犯、公认的不可知论者和选择放弃伊斯兰教或以前宗教的人之间存在差异。关于这个问题,罗伯逊认为,放弃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组成了符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法律标准的“‘宗教团体’”(罗伯逊,65 页)。他问道:“无神论者是否应该被算作《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的‘宗教团体’,很明显,生来信奉某种特定信仰但后来放弃的人可以这样分类。”(罗伯逊,65 页)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否允许无神论者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宗教群体”类别;其次是,涉嫌肇事者是否有消灭无神论者的意图。

至于那些遇害的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政治犯,将宗教团体的定义扩 亚美尼亚 WhatsApp 号码 大到包括他们,就要求他们具有某种同质或不可改变的宗教特征。然而,对于那些因政治信仰而面临监禁和处决的人来说,这并不统一。因此,根据目前的种族灭绝定义,从概念上很难说这个群体构成了一个宗教团体。

此外,关于伊朗人民圣战者组织的杀戮,其成员可能被贴上了“反抗真主的战士”的标签(Robertson,65),但他们的什叶派伊斯兰教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伊斯兰教并无太大区别,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宗教团体。相反,伊朗人民圣战者组织的伊斯兰教是“激进左派”,是“伊斯兰教和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混合体,并结合了对国家权力的不懈追求”(见 Mansour Farhang,《激进伊斯兰:埃尔万德·阿布拉哈米安的伊朗圣战者组织》,《中东报告》 163(1990 年 3 月至 4 月):45)。因此,将伊朗人民圣战者组织成员贴上“反抗真主的战士”的标签很可能是一种妖魔化其政治组织的宣传工具。

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希望消灭所有叛教者,但如果叛教者群体符合宗教标准,则可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责任人希望部分消灭该群体。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分庭在检察官诉克尔斯蒂奇案中裁定,只要有意图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群体,即可构成种族灭绝罪(见第 5-38 段;法官 Shahabuddeen 的部分反对意见,第 43-44、45-54、58 段)。在本案中,必须通过证明政治犯群体因其叛教/不可知论而符合宗教群体标准来满足这一要求。其次,必须表明肇事者希望全部或部分杀死某个群体,其中涉及的部分是政治犯,原因是他们缺乏宗教信仰,而不是主要因为他们的政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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